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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1-05-19

各相关单位:

为保证实验用各类特种设备安全使用,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》及保定市质监局具体要求,现就规范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:

 一、摸底统计工作

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、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(含气瓶)、压力管道、起重机械等。请各单位严格对照《特种设备目录》(附件1),对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进行梳理统计(租用的气瓶不在统计范围内),并认真填写《特种设备基本信息汇总表》(附件2)报国有资产管理处。

二、规范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管理

特种设备的购置、使用、管理、检验和报废要严格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(附件3)和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-2017》(附件4)相关规定。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在取得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》后方可使用。请各单位自行联系设备生产厂家,为新购置及未超过检验周期(一般为新购置三年内)的特种设备办理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》。超过检验周期且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,国有资产管理处可统一协助办理,所需检验检测等费用由设备所有单位承担。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,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。

办理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》需要提交的资料:

1.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:见附件5,一式两份,参照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》中填写说明;

2.出厂资料:设备出厂时的全部资料,含合格证、产品数据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、厂家制造许可证等;

3.安装证明:该设备安装公司的设备安装许可证和安装质量证明文件。

各单位要建立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: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、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、定期检验和定期自信检查记录、日常使用状况记录、维护保养记录、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。

三、加强设备使用人员管理

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,特种设备使用者必须在取得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》后持证上岗,未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不得使用特种设备。每台设备应最少配备一名具备资格的教师,提倡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全部使用人员(含博士生、研究生)办理资格证书。各单位可自行办理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》,也可填写《特种设备从业人员信息统计表》(附件6),由国资处委托专业机构统一办理,相关费用由各单位承担。

未按要求办理上述证件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特种设备所在单位承担。同时,为规范特种设备管理工作,全校所有涉及实验室设备的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》和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》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。

请各单位将《特种设备基本信息汇总表》以及需要由学校统一办理证书所需的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》《特种设备从业人员信息统计表》于6月1日前报送至国资处实验室管理科(老办公楼322室),电子版通过办公系统发送至韩志校邮箱。联系电话:7521239。

渤海学院、海洋学院根据所属地区规定自行办理,相关证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。

 

附件:

1.特种设备目录

2.特种设备基本信息汇总表

3.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

4.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(TSG08-2017)

5.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

6.特种设备从业人员信息统计表

 

 

国有资产管理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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