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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资产管理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减免税设备管理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1-04-02

各相关单位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245号),现对进一步加强进口减免税设备管理通知如下:

1.进口减免税设备海关监管年限为自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。

2.在监管年限内,未经海关许可,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、抵押、质押、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。

3.在监管年限内,应当在保定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。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,应当提出申请。

4.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,自动解除监管。

5.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,海关依照《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,各单位仍需按照以上规定管理使用设备。需要处置的设备要留存好相关处置文件、凭据供海关稽查。

各相关单位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。

 

附件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》 (海关总署令第245号)

 

 

国有资产管理处 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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